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9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劉震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952號 原 告 劉震宇 上列原告劉震宇因與被告艾妮花草集生技有限公司、柏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伍仟參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壹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