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訴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3 日
- 當事人金鴻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生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金鴻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普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宗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成家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331萬52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8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民事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