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訴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1 日
- 當事人立誠物流有限公司、謝文瑞、卓峻霆、周恩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訴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立誠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瑞 訴訟代理人 陳宇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卓峻霆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周恩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62,4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民 事 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