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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訴字第2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詹慶堂

上訴人
即被告
立誠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瑞
訴訟代理人
陳宇鑫
上訴人
即被告
卓峻霆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周恩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62,4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 事 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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