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訴字第35號
- 原告
- 嘉裕股份有限公司
- 即反訴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陳伯鏞
- 被告
- 優賃家股份有限公司
- 即反訴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邱家勝
- 訴訟代理人
- 吳鏡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8日所為之判決,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第五頁第六點「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