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訴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嘉裕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訴字第35號 原 告 嘉裕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陳伯鏞 被 告 優賃家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邱家勝 訴訟代理人 吳鏡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8日所為之判決,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第五頁第六點「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