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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訴字第35號

返還押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郭美杏

原告
嘉裕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陳伯鏞
被告
優賃家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邱家勝
訴訟代理人
吳鏡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8日所為之判決,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第五頁第六點「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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