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訴字第92號

給付授權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陳家淳

原 告
吉聲影視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丁
被 告
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愷
訴訟代理人
戴元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授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年○月○○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訴字第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