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訴字第92號
- 原 告
- 吉聲影視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家丁
- 被 告
- 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嘉愷
- 訴訟代理人
- 戴元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授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年○月○○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