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重訴字第1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於鳳禎即旺馳商行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台灣川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勇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958,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9,07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 事 庭 法 官 詹慶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