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重訴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楊晴雯、明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黃鼎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重訴字第23號 原 告 楊晴雯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律師 被 告 明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黃鼎均(即原法定代理人黃炳遠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陳德峯律師 複 代理人 朱正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上午10時05分 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雖經言詞辯論終 結並已定期宣判,但兩造業因本院前之當庭諭知,而於本件宣判前,經考量後進狀請求和解,為達到訟爭一次性圓滿解決,本件尚有再行言詞辯論之必要。本件定於民國112年12 月15日上午10時05分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當日進行 和解)。又兩造訴訟代理人務必請於庭前提出合於格式之委任狀到院(均需有特別代理權、被告需補有被告公司及特別代理人蓋印之委任狀)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民 事 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