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重訴字第23號
- 原 告
- 楊晴雯
- 訴訟代理人
- 黃暖琇律師
- 被 告
- 明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特別代理人
- 黃鼎均(即原法定代理人黃炳遠之繼承人)
- 訴訟代理人
- 陳德峯律師
- 複 代理人
- 朱正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上午10時05分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雖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已定期宣判,但兩造業因本院前之當庭諭知,而於本件宣判前,經考量後進狀請求和解,為達到訟爭一次性圓滿解決,本件尚有再行言詞辯論之必要。本件定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上午10時05分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當日進行和解)。又兩造訴訟代理人務必請於庭前提出合於格式之委任狀到院(均需有特別代理權、被告需補有被告公司及特別代理人蓋印之委任狀)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 事 庭 法 官 徐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