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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重訴字第3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陳仁傑

上 訴 人即

被告
迅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吉旺
法定代理人
上 訴 人即
被告
通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吉旺
法定代理人
上 訴 人即
被告
梁吉旺

上列上訴人迅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通宇建設有限公司、梁吉旺與被上訴人林滄海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仁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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