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重訴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迅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梁吉旺、通宇建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重訴字第30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迅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吉旺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通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吉旺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梁吉旺 上列上訴人迅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通宇建設有限公司、梁吉旺與被上訴人林滄海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民事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