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重訴字第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迅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吉旺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通宇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吉旺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梁吉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滄海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