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重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5 日
- 當事人迅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梁吉旺、通宇建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重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迅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吉旺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通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吉旺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梁吉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滄海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民事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