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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重訴字第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蔡玉雪

上訴人
即被告
迅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吉旺
上訴人
即被告
通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吉旺
上訴人
即被告
梁吉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滄海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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