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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司補字第26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
    台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司補字第2646號 聲 請 人 台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旭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旭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給付款項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67,518元,應徵聲請費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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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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