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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1578號

給付停車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葉藍鸚

原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
訴訟代理人
丁鈺揚
被告
倍斯車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紀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在高雄市仁武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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