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1578號
- 原告
-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望月弘秀
- 訴訟代理人
- 詹皓鈞
- 訴訟代理人
- 丁鈺揚
- 被告
- 倍斯車庫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紀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在高雄市仁武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