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1700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趙子榮

原告
施信達
被告
慶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意

趙小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臺中市西屯區,有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