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1892號
- 原告
- 抓抓屋商行即熊翊翔
- 被告
- 全方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宗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文。此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仍適用之,此參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9日送達原告,並由其受僱人收受等情,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