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2229號
- 上訴人
- 宜冠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簡于益
- 訴訟代理人
- 吳豐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家洋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3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25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
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