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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23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
    李宜娟

  • 當事人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胡巧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2313號 原 告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奕馥 訴訟代理人 鄭雅文律師 被 告 胡巧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36條之9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4,013元,係小額事件,原告為法人,且其本件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之約款,顯屬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此有原告所提保險承攬人員契約書1份 附卷可按,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市中壢區,亦有被告個人戶籍1紙在卷足稽,是依上開法律及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等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沈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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