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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24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1 日
  • 法官
    李宜娟

  • 當事人
    菲律賓商百樂機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劉秉祥即得皇企業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2411號 原 告 菲律賓商百樂機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維良 訴訟代理人 陳星亦 游雅惠 被 告 劉秉祥即得皇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沈玟君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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