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245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林振芳

原告
萬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君萍
原告
吳威融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冠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聰賢(已歿)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且上揭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原告於民國113年4月16日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惟被告已於起訴前之113年2月17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原告起訴時被告已因死亡而欠缺當事人能力,且欠缺無補正之可能,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之程序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