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2453號
- 原告
- 萬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君萍
- 原告
- 吳威融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冠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聰賢(已歿)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且上揭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原告於民國113年4月16日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惟被告已於起訴前之113年2月17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原告起訴時被告已因死亡而欠缺當事人能力,且欠缺無補正之可能,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之程序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