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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24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5 日
  • 法官
    郭美杏

  • 當事人
    佳訊國際行銷顧問有限公司葉彩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2498號 原 告 佳訊國際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芳洲 被 告 葉彩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99年7月7日簽訂網路服務企劃契約書NO:890182(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由原告承攬網站製作服務 ,總價款為新臺幣(下同)7萬元,被告已於簽約日支付簽約 訂金35,000元,被告一直到112年12月15日才開始將資料陸 續交付給原告,原告於112年12月25日發函通知被告,並將 網站初稿設計看稿通知書及網站改版設計款項通知書給被告。依系爭契約備註欄記載內容,當初稿完成後被告必須再支付看初稿費用25,000元,詎被告經多次催款通知仍然不付款,屢經聯繫,被告均置之不理,直至113年5月27日發存證信函於被告,因未收到被告應付款35,000元(系爭契約第1條 有載明,文件廣告刊登製作總價款,被告應於簽立契約書時以現金或即期支票支付)等語,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而小額訴訟程序,準用簡易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 款、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原告 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申言之,依據原告所訴之事實不經調查,可認其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而應受敗訴之判決者,即足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51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債權債務之主體,以締結契約之當事人為準,契約成立生效後,因契約所生之債權債務關係即存在於該締約之當事人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38號判決意旨參照);苟非締結契約之 債務人,該契約債權人即不得基於契約對之請求履行債務(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19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原告係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服務費云云,惟稽諸系爭契約,原告係與訴外人風采空間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系爭契約等情,有原告提出之系爭契約影本乙份在卷可稽,是被告並非原告簽訂系爭契約之對象,準此以觀,系爭契約既係存在於原告與訴外人風采空間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之間,並非兩造之間,則本於債之相對性原則,應係由原告向訴外人風采空間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請求,而被告並非締結系爭契約之當事人,並非債權債務之主體,自無令被告就系爭契約所生債務對原告負給付之責任。是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5,000元,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第249條第2項第2款、第78條,判決如主文。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條第2 項: 第438 條至第445 條、第448 條至第450 條、第454 條、第455 條、第459 條、第462 條、第463 條、第468 條、第469 條第1 款至第5 款、第471 條至第473 條及第475 條第1 項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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