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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256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林振芳

原 告
群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書全
訴訟代理人
徐佑維
被 告
築網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皓議
被 告
古紫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2,05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2,05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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