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308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國華開發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華國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宏威環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威丞
- 訴訟代理人
- 蔡宗隆律師
- 複代理人
- 傅羿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5年1月8日所為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08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