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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308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陳逸倫

上訴人
即被告
國華開發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華國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宏威環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丞
訴訟代理人
蔡宗隆律師
複代理人
傅羿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5年1月8日所為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08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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