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317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訴訟代理人
- 洪啟超
- 被告
- 司麥宇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簡志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9,360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8月10日起至民國113年2月9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及自民國113年2月10日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49,36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理由要領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計 算 書項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