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3606號
- 原告
- 普羅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樂伯
- 訴訟代理人
- 蕭福賓
- 被告
- 王承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陸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仟陸佰柒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計 算 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合計 1,000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