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3979號
- 原告
- 一翔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大鴻
- 被告
- 鄧繕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為新北市三峽區,而本件侵權行為地為臺北市大同區,以上均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本件道路交通事故相關卷宗在卷可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自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侵權行為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