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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397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戴于茜

原告
一翔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大鴻
被告
鄧繕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為新北市三峽區,而本件侵權行為地為臺北市大同區,以上均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本件道路交通事故相關卷宗在卷可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自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侵權行為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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