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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4648號

給付停車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陳家淳

原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丁鈺揚
被告
風富家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停車費用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20元,未逾10萬元,為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事件。惟被告被告公司所在地在新北市板橋區,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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