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4775號
- 原 告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宏
- 訴訟代理人
- 龍筱文
- 被 告
- 承盛電能安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函
- 被 告
- 陳佳函律師即賴禹杉之遺產管理人
- 廖峻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陳佳函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賴禹杉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承盛電能安保股份有限公司、廖峻漢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壹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六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一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四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起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陳佳函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賴禹杉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承盛電能安保股份有限公司、廖峻漢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柒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六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一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四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起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陳佳函於管理被繼承人賴禹杉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承盛電能安保股份有限公司、廖峻漢連帶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