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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5095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蔡玉雪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蔡玉虹
被告
騡溍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林津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2,541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0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5月30日起至民國113年11月29日止,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自民國113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92,54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合計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馨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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