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5542號
- 原告
- 香港商技慕最網金流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中嶋孝平
- 訴訟代理人
- 陳郁文
- 被告
- 必蒙斯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塚田美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764元,及自民國10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76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1、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