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55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07 日
- 法官林振芳
- 當事人香港商技慕最網金流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必蒙斯特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5542號 原 告 香港商技慕最網金流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中嶋孝平 訴訟代理人 陳郁文 被 告 必蒙斯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塚田美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764元,及自民國103年7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76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 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蔡凱如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1、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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