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5542號
- 原告
- 香港商技慕最網金流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中嶋孝平
- 訴訟代理人
- 陳郁文
- 被告
- 必蒙斯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塚田美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7日所為之小額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自民國10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6%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小額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