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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837號

返還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林振芳

原告
黃婕汝
訴訟代理人
黃宇軒
被告
台灣喜成美的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10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1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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