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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995號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蔡玉雪

原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許世稜
訴訟代理人
李維浚
被告
李晶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365元,及其中新臺幣21,982元自民國111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另新臺幣2,383元自民國111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24,36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理由要領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合計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第三人即特約商 購買商品 分期總價 分期期間 期數 每期應繳金額 被告已繳期數 未繳金額 1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NEWBALANCE】NB英美製復古休閒鞋_男鞋女鞋_元祖灰_M992GR-D楦 8,140元 110年10月25日起至112年3月25日止 18 452元 13 2,260元 2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pple蘋果】iPhone13 128G6.1吋超值殼貼組 26,814元 111年1月25起至113年12月25日止 36 750元 10 19,370元 3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禾統】Y9智慧型投影機無限投影內建APP露營旅行家用投影機手機 4,060元 111年5月25日起至112年10月25日止 18 225元 7 2,383元 4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ERAN禾聯】14吋智慧變頻DC扇HDF-14A3 1,105元 111年5月25日起至112年1月25日止 9 122元 6 352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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