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9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0 日
- 法官蔡玉雪
- 法定代理人陳瑞興
- 當事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李晶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995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許世稜 李維浚 被 告 李晶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365元,及其中新臺幣21,982元自民國111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另新臺幣2,383元自民國111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24,36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表: 編號 第三人即特約商 購買商品 分期總價 分期期間 期數 每期應繳金額 被告已繳期數 未繳金額 1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NEWBALANCE】NB英美製復古休閒鞋_男鞋女鞋_元祖灰_M992GR-D楦 8,140元 110年10月25日起至112年3月25日止 18 452元 13 2,260元 2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pple蘋果】iPhone13 128G6.1吋超值殼貼組 26,814元 111年1月25起至113年12月25日止 36 750元 10 19,370元 3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禾統】Y9智慧型投影機無限投影內建APP露營旅行家用投影機手機 4,060元 111年5月25日起至112年10月25日止 18 225元 7 2,383元 4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ERAN禾聯】14吋智慧變頻DC扇HDF-14A3 1,105元 111年5月25日起至112年1月25日止 9 122元 6 352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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