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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建簡字第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郭美杏

原告
新士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晉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晟鋐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4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6,15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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