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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聲字第352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郭美杏

聲請人
李慧婷
相對人
鑫典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凱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所為之民事裁定,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第三行關於「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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