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0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葉藍鸚
- 法定代理人楊儲明
- 當事人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儲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孝慈即悳璽商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6,463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12,5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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