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168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佩真
- 訴訟代理人
- 陳依靈
- 被告
- 馬門國際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王子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金門縣金門鎮」之記載,應更正為「金門縣金城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所為113年度北簡字第10168號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