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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253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趙子榮

上訴人
即原告
羽和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彩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志忠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萬55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45元,上訴人繳納1萬50元,尚應繳納1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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