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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286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趙子榮

原告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子禎

原告因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廣興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萬2418元,第

一審裁判費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繳納16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

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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