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287號
- 原告
- 特立潔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鈞翔
- 訴訟代理人
- 柯雅馨
林重宏律師
原告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初魚料亭
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6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扣除已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57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