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55號
- 原告
- 北螢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官秀玉
- 訴訟代理人
- 林保煌
- 被告
-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源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於113年1月2日合法寄存送達,此有送達證書1紙可稽,惟迄仍未補正,顯已逾期,有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按,揆諸上開規定,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