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587號
- 原告
- 高金海
- 被告
- 璞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邵道賢
- 被告
- 璞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忠恕
- 被告
- 永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進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永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於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4,4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