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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662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羅富美

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拾口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瑞祥
送達代收人
吳承威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之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曾利萍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反訴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分別係新臺幣(下同) 411,038元、95,162元,分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90元、2,250元,共計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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