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06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羅富美
- 當事人拾口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662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拾口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瑞祥 送達代收人 吳承威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之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曾利萍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反訴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分別係新臺幣(下同)411,038元、95,162元,分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90元、2,250 元,共計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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