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95號
- 原告
- 灃郁國際智權運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雲逸
- 訴訟代理人
- 蔡郢騰
原告因給付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震亞物聯網科技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萬233元
,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北簡字第1095號
原告因給付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震亞物聯網科技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萬233元
,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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