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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999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趙子榮

原告
簡君珮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圓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如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436 條第2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提起給付之訴,須於其訴之聲明表明給付之範圍(最高法院 104年度台上字第126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其訴之聲明主張不完全給付,本應記載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數額,則原告並未具體表明請求事項,實無從確定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所應給付之內容、範圍,依前揭說明,於法尚有未合。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如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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