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1690號
- 原 告
- 城鄉美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榮慶
- 被 告
- 閎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金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設於桃園市龜山區,有其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