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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20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8 日
  • 法官
    林振芳
  •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呂修誠

  •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惠眾科技服務有限公司法人呂聰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070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李宗興 林易 被 告 惠眾科技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修誠 被 告 呂聰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6日所為之民 事簡易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1,330元由被告連帶 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1,330元,及自本 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小額民事/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 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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