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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07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林振芳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李宗興
訴訟代理人
林易
被告
惠眾科技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修誠
被告
呂聰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6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1,33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1,33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小額民事/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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