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54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柏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黃媛紅、黃媛誼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33,5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8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北簡字第1254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黃媛紅、黃媛誼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33,5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8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