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728號
- 原告
- 永聖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春燃
- 被告
- 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零陸萬玖仟捌佰柒拾壹元(計算式詳附表,利息計算至起訴日前一日),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玖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零柒佰玖拾參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