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730號
- 原告
- 陳筱涵
- 訴訟代理人
- 李茂禎律師
- 被告
- 力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仲瑜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北簡字第12730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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