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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27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3 日
  • 法官
    郭麗萍

  • 當事人
    厚誼工程有限公司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734號 原 告 厚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厚安 訴訟代理人 張微茜 被 告 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泓理 訴訟代理人 張文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工程合約書第9條之9.2:「爭議處理:雙方就合約之履行發生爭議時,雙方同意依立約所在地之相關法律…並約定以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約定,就本件合約之爭議,雙方合意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提出之工程合約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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