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933號
- 原告
- 比石硬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植勝
- 訴訟代理人
- 黃煒迪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暄予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怡萱律師
- 被告
- 何宏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