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3011號
- 原告
- 李素惠
- 被告
- 黃源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等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376萬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第一審裁判費3萬8224元,原告已經繳納2100元,尚應補繳納3萬61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1.聲明第一項:請求返還房屋,每月租金2萬8000元x12月÷10%=3 36萬元(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 推),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6萬元。 附註:土地法第97條第1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 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2.聲明第二項:給付租金20萬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萬元。 3.聲明第三項:請求108年12月10日起至返還房屋之日止,不當 得利20萬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萬元。 4.合計為376萬元(計算式:336萬元+20萬元+20萬元=376萬元) 。